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牛建青、牛**、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