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王**、郑州成**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王**、郑州成**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1号楼1单元703、704号房产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99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98号)。2013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王**、郑州成**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1号楼1单元703、704号房产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99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9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