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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唐**等与广西**作银行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唐**、俞**、蒋**、蒋**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于2012年10月29日审结,双方均未上诉,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蒋**、唐**、俞**、蒋**、蒋**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蒋**、唐**、俞**、蒋**、蒋**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蒋**、唐**、俞**、蒋**、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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