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作银行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永福**银行申请执行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农村合作银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永*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三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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