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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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保定市**有限公司、保定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保定市**有限公司、保定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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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等与保定市**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河北**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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