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