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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明川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支明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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