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汪**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刘**与被执行人沈阳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中执字第421号]中,案外人汪**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法库县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门车库(即X号楼X门车库,以下简称X门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汪**称:2010年4月12日,本人从日**司购买X门车库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非本人原因尚未办理备案登记,现该房屋归本人所有,故请求解除对其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0年4月12日,汪**与日**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汪**以6.89万元的价款,购买由日**司开发建设的X门车库。同日,汪**了支付全部购房款。X门车库在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查封前,汪**已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与日**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了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汪**对此存在过错。故汪**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法库县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门车库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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