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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房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黄进、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被上诉人汪**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洪**于2007年6月30日一次性给付汪**工程款13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审530元、二审530元,洪**、汪**各负担5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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