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辽宁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已与被告辽宁**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84元,减半收取56,842元,由原告辽宁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