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6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03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