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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立厦**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铭**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88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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