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连云港**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