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16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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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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