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季**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暂不便处理,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