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新**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新**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0元,依法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江苏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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