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江苏海**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暂不便处理,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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