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淮安喜**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淮安喜**有限公司以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已申请再审,现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淮安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淮安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