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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有限公司与淮安喜**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淮安喜**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淮安喜**有限公司以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已申请再审,现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淮安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淮安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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