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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有限公司与朱**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上诉费用为24733.62元,但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仅交纳13800元,本院遂于2015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发出上诉费催交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上诉费10933.62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述期限已经届满,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仍未按照规定补交上诉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3.62元,减半收取12366.81元,由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负担(其已交纳13800元,由本院退还1433.1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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