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金**限公司与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72401元(至2014年6月30日),并按工程款4900000元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中,且设有抵押权,本案暂难以处理。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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