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余姚市**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2)甬余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63818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2013)甬余执民字第1244号案件中流拍,现财产无法变现。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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