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唐**、夏*(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第二次开庭)、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息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到庭应诉,其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