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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有限公司与唐*、童跃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童跃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童跃云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7元,依法减半收取6053.50元,由上诉人唐*、童跃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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