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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