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