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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