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叶*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衢**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5万元的房地产,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东港三路69号1幢、2幢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当日,衢**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叶*所有的价值535万元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东港三路69号1幢、2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