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孙大军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有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