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童**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廖**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军民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开星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军成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开化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浙江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杭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