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杭**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方开星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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