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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杭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杭**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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