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与开化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丰**与被执行人开化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25日,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开化县**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4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6949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2352元、执行费3304.23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6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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