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4日,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4年9月10日,被执行人王**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工程款2250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207元、执行费237.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8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