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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军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军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孙大军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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