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开化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与被执行人开化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麻**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麻**委会于2015年1月2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将异议人所有的公益林专项资金进行扣划,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麻**委会因与申请执行人朱*美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麻**委会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开化县**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