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磐安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已减半),由原告磐**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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