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傅**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后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