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