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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龙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文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龙岩**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其寄送案件受理相关通知,上诉人龙岩**有限公司拒绝签收。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龙岩**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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