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刘**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周**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华**有限公司与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全椒旷远投**投资有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限公司与蒙城**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滁州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全椒**限公司与杭州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滁州市**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孙**、安**和地基**限公司与安**和地基**限公司、全椒永**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