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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刘**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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