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限公司诉被告蒙城**推广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蒙城**推广中心在蒙城**计中心监管账户中的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蒙城**推广中心在蒙城**计中心监管账户中的存款400000元。
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赵**在桃园新村的房地产(蒙房权证2000私字第304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