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绿**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