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9元并减免原告诉讼费1499元,剩余1500元由于友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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