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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9元并减免原告诉讼费1499元,剩余1500元由于友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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