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方**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嘉兴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