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方**限公司与嘉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方**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嘉兴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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