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丽都国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丽都国际**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