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鲲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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