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程公司与被告嘉善**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张**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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