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工程公司与嘉善嘉**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程公司与被告嘉善**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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