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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上海绘宏**有限公司、上海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上海绘宏**有限公司、上海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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