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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华**责任公司与嘉善旭普毛条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责任公司与被告嘉**普毛条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嘉善华**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88.5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785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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