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果诉被告全椒旷远投资有限公司、李*、张*、高*、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旷远投资有限公司、李*、张*、高*、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旷远投资有限公司、李*、张*、高*、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撤诉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