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申请解除冻结公司账户,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提供的褚正光在中**行存款70万元(存单账号184234674695)。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